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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日期:2014-01-01 来源:贵阳日报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继续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统筹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要求。紧扣“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按照“疏老城、建新城”的要求,推进城镇化带动战略深入实施,进一步壮大实体经济、保障民生需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完善功能的原则,改进开发模式,优化空间布局,完善公共服务配套,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全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目标。坚持组团布局,实现板块式发展;强化市级统筹,优化开发模式;规范土地储备供应,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加强市场监管,着力提升建筑品质;强化市场调控,有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分类处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创新服务机制,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二、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三)加强规划统筹。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划引领。按照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发展区、城市发展拓展区、生态保护发展区分类,编制《贵阳市城市功能分区规划》、《贵阳市住房建设规划》,统筹研究房地产开发结构、建设规模和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今后五年城市住房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完善住房供应结构和体系。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启动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促进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机衔接。

  (四)完善精细化管理。制定《贵阳市总体城市设计导则》、《贵阳市城市景观导则》、《贵阳市历史资源保护规划导则》等专项规划,把城市设计、节能环保、建筑色彩、城市景观、公共配套等要求落实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着力优化城市开发建设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燃气、通讯、给排水、综合管廊、垃圾处理、公共绿地,以及医疗、教育、体育、文化、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配套,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加强项目批后管理,坚决打击房地产项目不按审定规划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五)加强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批建管理。对全市住宅类房地产项目(住宅面积比例大于50%)容积率实行分类指导,老城区原则上不得突破3.5,老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不得突破2.5。局部地区按照城市功能布局需设置超高层建筑的,规划方案须报贵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审批。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单宗用地不得超过20公顷,已批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规划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充分论证其功能配套、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后,按程序报批。


  三、加强土地储备和供给

  (六)强化用地统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出让、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出让金收缴、统一监管的“六统一”原则,规范全市(三县一市除外)土地市场和土地出让管理体制,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体制。

  (七)创新土地收储机制。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储备工作。各区、开发区作为征收主体,成立区属土地储备分中心,按照市统一安排,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内土地收储工作;支持市(区)属平台公司积极参与土地储备融资和土地、房屋征收及安置房建设、地块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土地一级开发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制定全市统一征收补偿指导标准,严格区分工业、物流、仓储、商业、居住、公共配套等不同性质的用地,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控制土地和房屋征收成本。

  (八)有序实施土地供应。严格执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把握合理的土地出让节奏,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数量和用地结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其中拍卖方式应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60%以上。严格按合同约定加强房地产用地批后监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与开发商签订经营性土地招商协议,不得通过先期开发投入换取土地使用权,不得通过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给予开发商地价优惠。

  (九)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建立中心城区统一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体系,加强对地价的动态监测,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基准地价。


  四、提高房地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十)促进房地产转型升级。以中关村贵阳科技园建设为契机,围绕产城互动,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业与文化、体育、旅游、商贸、工业、医疗、教育等产业有机结合,发展复合地产。开发设计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产品。鼓励支持现房、全装修房销售,提高房地产开发产品品质。

  (十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房地产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落实建设单位责任,规范房地产工程承包行为,强化合同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措施。完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的信息化水平,维护公平竞争、依法诚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十二)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加大绿色建筑推广普及力度,以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城市综合体项目为突破口,加强政策引导,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节能环保的生态住宅,提升房地产品质,优先实现建筑发展模式的绿色转型。

  (十三)加强物业服务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区(市、县)物业管理职责,建立市、区(市、县)、社区服务中心三级物业管理体系;由区(市、县)行业管理部门、社区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组成“四位一体”管理机构;对老旧小区环境和配套设施进行完善,提升使用功能;建立房屋应急维修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加强政府对物业服务市场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协会自律作用,逐步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平台,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

  (十四)加强房地产项目核准管理。经核准的项目方能列入当年房地产开发计划,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核准,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区(市、县)、开发区发改部门核准。

  (十五)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面落实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加快推进已开工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交通、水、电、气、通讯等配套设施。坚持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公开,确保分配环节公开透明。按照“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异地滚动、区域平衡”等方式,加大对老城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力度,着力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统筹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建立市本级统一的商品房预售审批和房屋资金网络监管平台,建立监管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并纳入专户管理。适时推行全额监管。完善房地产企业和投资人信用档案,建立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将企业信用评级与资质管理、项目管理有机结合,严格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强化存量房市场监管,推进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房地产市场巡查力度,严肃查处逃避监管、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挪用或抽逃资金、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强化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范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为,严格执行《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商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需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方可交付使用。将停车位资源纳入统筹管理,充分发挥停车位使用效率,积极推行单位停车场有偿开放和停车位错时停车。制定完善住宅装饰装修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合同管理;推行装饰装修保证金制度,加强质量验收和服务管理。组建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全装修商品住房(成品住房)建设,满足不同收入阶层购房需求。规范房地产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教育、体育、医疗、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及小区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管理。

  (十八)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构建全市房地产项目信息系统,将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屋销售及存量房交易、租赁等纳入统一信息平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把握商品房供应节奏,保持市场供求平衡。建立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分析研究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发布住房消费信息,引导理性投资和合理消费。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主动澄清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依法严肃查处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十九)加强统筹领导。成立“贵阳市房地产业发展统筹委员会”,全面统筹全市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市场调控、重点项目审批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明确部门职责。市直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措施,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十一)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加大对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市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为全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三)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政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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